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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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六飞天 法律护航
王荣环

  “神舟六号”的发射成功,是以高科技作为基础和后盾的,但是,也包括了一系列法律的护航,就此,笔者采访了原解放军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现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律师。

  我国须遵守外层空间法
  笔者:“神舟六号”的发射成功,举国欢庆,作为法律工作者,您能介绍一下发展载人航天飞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吗?
  张勇律师:“神舟六号”涉及到了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国际法、宪法、合同法、保险法、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等诸多领域。
  笔者:在国际法方面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张勇律师:国际法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外层空间方面的立法。为了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关系,联合国专门制定了“外层空间法”,是有关外层空间的基本法。人类在太空的活动,会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外层空间、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法律地位,宇航员的营救,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
  笔者:关于您讲的以上问题,是否有专门的立法?
  张勇律师:有。在国际上,1962年,外空委成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外空活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草案。目前已制定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公约:1967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8年生效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6年生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84年生效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在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有一些规定,如国防科工委和外交部发布实施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发布实施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
  笔者:是不是国际上通过的法律,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
  张勇律师:不是,只有加入这个法律框架的国家才有遵守的义务。例如,在外层空间法方面,我们国家就应该遵守前面所提到的几部法律,因为我们已经正式加入了。

  外空活动基本法律原则
  笔者:您能简单讲述一下您所提到的几部法律,也就是我们国家已经加入的几部法律的大概要求和规定吗? 
  张勇律师: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初步建立起了四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营救制度、国际合作制度。
  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赔偿制度,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营救制度,宇航员应得到一切可能的营助;国际合作制度,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如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

  外空间环保国际尚未立法
  笔者:您刚才提到的第四个制度,即国际合作制度中有关于外层空间遭受有害污染的问题,对于外层空间的污染如何认定?
  张勇律师:这主要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但是,国际上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国际法上有一些大概的规定。
  笔者:您的意思是说,在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方面,尚没有具体的特别立法?
  张勇律师:对,可以这么说。
  笔者:那您认为航天飞船的升天有可能会对外层空间造成什么环境影响?
  张勇律师:航天飞船上的搭载物、发射飞船以后形成的空间碎片由于航天活动而对空间或其某一部分带来过多的物质、成分、电波、辐射、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等,都会对空间环境结构和空间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和障碍。
  举个具体的例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航天技术的提高,人类目前已经发射了约5000个空间物体。空间的碎片越来越多,就像高速公路上停了很多坏车,不及时处理就会影响交通,造成事故。空间碎片如何处理,造成损害如何赔偿,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